1. 投資人於電話委託時,未說明委託價格,而營業員卻接受其委託,且自行決定價格。
例:投資人甲因與某證券商之營業員乙熟識,常電話委託下單時未敘明交易價格,而營業員乙亦自作主張自行決定交易價格,後因買賣價格不理想,致造成甲損失,引發甲乙間之交易糾紛,故投資人委託買賣應敘明交易價格,營業員亦不得自作主張,決定交易價格,方可避免類似情形之發生。
2. 投資人當面委託之委託書未簽章,致事後無法判別交易糾紛責任歸屬。
例:某營業糾紛案例係因投資人甲委託書所勾選之買賣方式為電話委託,惟本公司查核人員檢視電話錄音紀錄時卻發現無錄音資料,但營業員乙堅持係甲當面下單,祇是未當面簽章而已,由於事後相關資料無法勾稽,致造成屬何人下單之爭議及交易之糾紛,故投資人當面委託時應填妥委託方式並於委託書上簽章,營業員亦應檢查委託書上委託方式及簽章,方可避免交易之爭議。
3. 投資人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全權委託營業員辦理。
例:投資人甲於證券商開戶下單委託買賣,後來由於投資人甲工作繁忙或其他因素無法親自看盤與委託下單,在與營業員乙熟識之情形下,且營業員乙為衝業績遂對投資人甲作盈利之保證並提議甲將其資金存入交割銀行帳戶內,並言明由營業員乙全權代為決定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後因市場行情變動造成虧損而營業員乙為增加業績及平損仍持續代客操作,而甲聽從乙之勸說陸續匯入資金增加投資金額,最後於總結算時造成甲鉅額虧損,進而衍生雙方之糾紛,此行為為法令所禁止,故投資人買賣股票應自行決定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時機。
4. 投資人未台具委任書委託他人代為下單買賣,而營業員卻逕自接受非本人且未具委任書之他人委託買賣。
例:投資人甲因長期向某證券公司營業員乙電話委託而日漸熟識,某日乙接到投資人甲女友丙電話表示因甲工作繁忙,委請丙賣出甲帳戶內之部分股票,因甲與乙平日閒聊時,知其有位女友丙,不疑有他而接受該筆委託,但事後發現係在甲毫不知情下被丙盜賣,因甲未簽具任何委任授權書或委託書,乙最後不僅賠償甲損失亦被本公司查知而受行政處分,故營業員在接受此類委託買賣時,應要求代理人台具委任授權書方可接受下單買賣。
5. 投資人台借帳戶供營業員買賣股票。
例:某證券商投資人甲與營業員乙為朋友關係,乙為增加業績,乃向甲借用帳戶買賣股票,後因操作不利,乙甚至挪用甲帳戶內原有之款項,而引起投資人甲與營業員乙兩造間之糾紛,不但使投資人甲損失慘重,而營業員乙亦違反相關規定遭到處分,故為避免此類糾紛,投資人應避免台借帳戶供他人使用,營業員亦不得借用他人帳戶買賣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