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與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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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1.上市公司停止過戶時,投資人如欲對融資買進證券,或抵繳融資融券差額暨融券保證金之證券,予以自行過戶時,應如何辦理?
投資人應於停止過戶開始日之二個營業日前,以現金償還提領融資買進證券,或以現金、得為融資融券之他種有價證券,調換取回抵繳之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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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2︰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其股票上市股份與停止、恢復融資買進及融券賣出交易之關係?
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其融資或融券餘額達該種股票上市股份百分之二十五時,暫停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俟其融資或融券餘額低於百分之十八時,恢復其融資或融券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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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3︰如何計算融資融券擔保維持率?
擔保維持率 = (融資擔保品證券市值+原融券擔保品及保證金) ÷(原融資金額+融券標的證券市值)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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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4︰融券餘額超過融資餘額時,對信用交易之影響?
融券餘額超過融資餘額時,暫停融券賣出,俟其餘額平衡後,恢復其融券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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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5︰建立證券商資本適足性制度的目的為何?
我國目前對證券商之風險管理,散見於各證券相關法令規章,如最低資本額、負債比率、違約損失準備、買賣損失準備、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上限、包銷有價證券額度上限、資金用途之上限等等,惟隨著證券市場自由化、國際化及證券多樣化,風險管理之觀念已朝向強調整體風險之管理,其具體表現為不僅著重資產負債表上資產之風險,更擴及資產負債表外交易風險及經營業務之基本風險,證券商資本適足性制度之建立,即係在傳統規範外,另考量其能維持足夠資本以支持經營所生的整體風險,使證券商的風險管理作業更趨完善,進而達成健全證券市場發展及保護投資人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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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6︰我國證券商資本適足性制度採用日本模式的理由為何?
我國證券商資本適足性制度採用日本模式的理由如下:
(1)日本模式採用類似國際清算銀行架構,符合國際化的趨勢與潮流。
(2)我國既有的證券商風險管理規範與日本規範類似,參酌日本的規定與模式有法理上的基礎。
(3)我國證券商業務範圍與日本證券商較為近似。
(4)比較上,日本自有資本的規定比美國淨資本的規定簡要明確,易於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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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7︰「資本適足性」規定對證券商之經營有何助益??
較高的自有資本比率,可增加證券商承擔風險的能力,有助於證券商健全經營,使證券商除注意獲利能力的提高外,亦需注意資產品質的維持,而證券商全面加強風險管理的結果,將可促使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更為健全。惟應注意的是,過高的自有資本比率亦可能導致股東投資報酬率降低,故證券商應依本身的需要,維持適當的自有資本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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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8︰「自有資本比率」過低之證券商,可採取那些措施以提高自有資本比率?
當自有資本比率過低時,證券商可藉提高第一、二類資本或減少扣減資產及風險性資產金額,以提高自有資本比率。其具體可行方法為辦理現金增資、減少現金股利的發放、裁撤虧損部門或分支機構、處分出租或閒置之固定資產、處分長期投資及處分風險係數較高的資產或縮減業務範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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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9︰銀行兼營之證券商是否需就其證券業務,依證券商資本適足性制度計算證券業務之自有資本比率?
由於資本適足性制度主要是強調金融機構整體風險的管理,而我國銀行業已於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實施資本適足性制度,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排除銀行兼營證券商之適用,亦即銀行兼營之證券商無需就其證券業務,依證券商資本適足性制度計算證券業務之自有資本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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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0︰證券商計算及申報自有資本比率之頻率為何?
計算自有資本比率可幫助證券商明瞭其所承擔之整體經營風險,「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證券商應每月申報自有資本比率,惟俟證券商熟練自有資本比率之計算後,應逐漸縮短計算自有資本比率之頻率,最後以達到每日計算為目標。另同條第三項規定,證券商應將最近期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等資訊,於年報中揭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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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1︰為何將自有資本區分為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
自有資本之主要功能為吸收營業虧損及承擔營運風險,證券商自有資本金額愈高,代表吸收損失及承擔風險的能力愈強,為區分自有資本各項目對於證券商經營中吸收損失及承擔風險能力的大小,乃依其性質將自有資本區分為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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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2︰第二類資本的金額大於第一類資本時應如何處理?
參酌國際清算銀行的規定及本國證券商特性,將可直接承擔證券商損失與風險之項目列為第一類資本,對於證券商在繼續經營的情況下,可以負擔損失及風險的類似資本項目列為第二類資本,但其金額以不超過第一類資本為限,例如某證券商有第一類資本一百億元,第二類資本一百五十億元,則其第二類資本僅能認列一百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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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3︰我國證券商資本適足制度各項風險係數設定之依據?
證券商資本適足制度各項風險係數之設計,主要係參考國內進行實證的結果、國內銀行業之風險係數及日本模式之風險係數,加以綜合考量而來。主管機關並將不定期檢討修正或委請專家進行實證研究再行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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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4︰何謂經營風險約當金額?其範圍為何?
所謂風險約當金額,係指證券商經營業務所面臨之各項風險,未來可能產生損失之金額,其範圍包括市場風險約當金額、交易對象風險約當金額及基礎風險約當金額。其定義如下:
(1)市場風險約當金額:證券商持有部位,發生價格不利變動之風險。
(2)交易對象風險約當金額:指交易對手不履行交割結算義務之風險。
(3)基礎風險約當金額:證券商執行業務疏誤所生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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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5︰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制度之特色為何?
(1)強調整體風險管理,以補強個別風險管理之不足。
(2)不僅著重資產負債表上資產之風險,更擴及資產負債表外之交易風險。
(3)強調市價(而非成本)。 故針對證券商所持有部位,採成本法評價者,在計算自有資本比率時,原則上均應調整為以其公平市價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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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6︰外國證券商在台分公司是否適用我國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制度?
外國證券商在台分公司原則應適用我國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制度,但如其母國之總公司,已依其主管機關之規定計算資本適足比率,且將在台分公司經營風險列入,並符合標準者,可免適用本制度,惟應檢送總公司資本適足比率資料,作為我國證券主管機關審核認可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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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7︰計算方法說明中,部分科目後面的編號所指為何?
計算方法說明中,部分科目後面的編號,係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以電腦連線輔助申報財務報表制度」中之證券商會計科目及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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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8︰第一類資本與股東權益之內容有何差別?
原則上內容都一樣,惟一的區別是「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科目,如為借方餘額時(即產生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應列入第一類資本作為減項,如有貸方餘額(即產生金融商品未實現利益)則應計入第二類資本。除參採現行日本證券商資本適足率制度外,主要考量列於該科目下之金融商品支應損失之能力稍弱,故未實現利益宜列入補充性的第二類資本,以符保守穩健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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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9︰證券商帳列保留盈餘項下的違約損失準備(203010)應列為第一類資本還是第二類資本?
第二類資本中所稱之違約損失準備,以帳列其他負債項下者為限,至於證券商前依法令規定已列於保留盈虧項下之違約損失準備,仍應列入第一類資本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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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0︰外國證券商在台分公司適用我國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制度時,其股本以何為依據?
外國證券商在台分公司之股本,應以其專撥於我國之營業所用資金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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