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與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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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1.合格自有資本中之“合格”二字有何意義?
當第二類資本超過第一類資本時,其超出部分應視為不合格資本,其餘未超過部分與第一類資本均為合格自有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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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2︰特種基金的性質為何?
所謂特種基金乃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如償債基金、改良及擴充基金及意外損失準備基金等。惟若提列基金之同時,亦同時認列相等金額之費用者,因其效果已反應在第一類資本,則該提存之基金則不需再列為扣減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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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3︰證券商持有之債券哪些必須列入扣減資產?
證券商持有之下列債券必須列入扣減資產,否則應計算市場風險約當金額: 1. 私募之債券。
2. 持有之債券供長期設質、擔保或存出保證金者,長期係指超過一年。
3. 列入會計科目「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之債券。
4. 擔任創始機構專為證券化目的而購入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之金融資產。
5.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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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4︰證券商持有之股票哪些必須列入扣減資產?
證券商持有之下列股票必須列入扣減資產,否則應計算市場風險約當金額:
1. 持有國內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之股票或證券商在海外之轉投資事業(不論是否在海外上市、上櫃或再以原股、存託憑證在國內上市、上櫃)。
2. 供長期設質、擔保或存出保證金之股票,長期係指超過一年。如持有未供長期設質、擔保或存出保證金之已在國內上市櫃股票及興櫃股票以及未供長期設質、擔保或存出保證金之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則不必列為扣減資產,但應併入股票項下計算市場風險。
3. 私募之股票。
4.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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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5︰證券商持有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是否應列入扣減資產?
持有私募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以及證券商擔任創始機構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有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以及供長期設質、擔保或存出保證金者均須列入扣減資產扣除。非屬扣減資產者,應進一步區分為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計算市場風險。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歸類於市場風險之其他債券類,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則歸類於市場風險之受益憑證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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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6︰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時,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是否應列為扣減資產?
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時,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應依該認購(售)權證之存續期間而登載於不同之會計科目,長於一年者,應列入存出保證金科目而列為扣減資產,一年以內者,該保證金之性質屬於流動資產,則毋需作為扣減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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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7︰固定資產應如何列為扣減資產?其扣減金額如何計算?
固定資產中之土地及房屋如未設定抵押者,應以其帳面價值(即扣除累積折舊後之金額)之50%計算,已設定抵押者,以其帳面價值之50%,加計以該土地房屋抵押之借款金額,至全數扣除為止,其餘以其帳面價值全額計算;出租資產、閒置資產亦應以減除累積折舊後之淨額全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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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8︰證券商海外子公司風險如何控管?
證券商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金額,應全數列為扣減資產,對海外子公司所作之保證,亦須計算交易對象風險約當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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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9︰債券之存續期應依到期時間(Maturity),還是存續期間(Duration)作為計算基礎?
債券之存續期原則應係依存續期間(Duration)作為計算基礎,惟若證券商未計算存續期間 (Duration)者,得以到期時間(Maturity)作為計算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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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0︰證券經紀商以附條件交易方式買入之債券(RS),其風險係數應如 何計算?
證券經紀商基於短期資金運用以附條件交易方式買入之債券(RS),仍應依所購入之債券種類及其存續期間計算市場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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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1︰為何以外幣計價債券之風險係數高於以台幣計價債券之風險係數?
以外幣計價之債券,除有債信風險及利率變動風險之外,尚有匯率變動風險,故風險係數較以台幣計價之債券酌予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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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2︰上市(櫃)股票與未上市(櫃)股票之區分時點為何?
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公司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案經本公司審定,檢具上市契約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該公司即列為上市公司」。櫃檯買賣中心之業務規則雖無類似明文規定,亦應作相同的解釋,故上市(櫃)股票與未上市(櫃)股票應以主管機關核准上市(櫃)契約為區分的時點。另依金管會證期局九十一年一月廿四日(九一)台財證(二)字第000六00號函規定,證券商持有興櫃股票於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之經營風險約當金額時,若該股票已簽訂上市或上櫃核准契約並辦理承銷者,其計算方式比照上市、上櫃股票之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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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3︰募集中尚未獲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基金,其市值應如何決定?
已進行募集但尚未獲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基金,應以其面值作為市值計算市場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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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4︰資本適足性對於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之風險如何加以規範?
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後,通常會依標的證券的漲跌狀況持有一定數量之標的證券以規避其風險,故在實務上,如證券商之避險操作得宜,應可將市場風險減至最低。惟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後基於避險需求而買入標的股票,雖可抵銷其 Delta風險,但未能含蓋其他如Gamma等風險,故以標的股票風險係數的40%為風險係數。另針對發行人萬一有避險不足的狀況,發行人另需計算“發行認購(售)權證未避險部位”,計算原則為假設所有投資人於計算日請求履約時,證券商需償付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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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5︰為何股價指數期貨較依該指數為標的股票之風險係數為低?
指數期貨風險約當金額的計算方式,係以該證券商所持有之未平倉期貨契約金額乘以風險係數,由於指數的概念相當於一籃子股票,與個別股票比較,投資單一股票的風險包括個別風險及一般市場風險,其中個別風險可以因持有股票種類增加而互相抵銷,一般市場風險則無法因持股分散而互相抵銷,故就股價指數與單一股票比較時,股價指數因個別風險已充分抵銷,具有風險分散效果,其風險係數自應較其標的股票為低,目前規定股價指數期貨應較依該指數為標的股票之風險係數酌減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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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6︰可轉(交)換公司債如何決定其風險係數?
可轉(交)換公司債的特色,在於其兼具有股票與債券之雙重性質,當其具有轉換價值時,風險與股票相當,當其不具轉換價值時,風險與債券相當。證券商資本適足制度區分可轉(交)換公司債是否具有轉換價值的判斷依據,係以市價是否高於票面價值為準,故當市價高於票面價格時,應以其轉換標的股票的風險係數為準,市價低於或等於票面價格時,則以債券的風險係數為準,依其存續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的債券風險係數,但對於發行條件中,賦予債權人得請求公司提前贖回之權利者,應以最近一次提前贖回之日期為準,計算其存續期間,無提前贖回條款,或所訂之一個或數個贖回日期均已過期者,才需以到期還本之日期,計算存續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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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7︰同一種股票同時在國內外上市,其風險係數如何決定?
採用國內股票之風險係數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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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8︰外國在台上市(櫃)之原股,應如何訂其風險係數?
應比照台灣存託憑證(TDR),依國內上市(櫃)股票之風險係數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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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9︰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基金受益憑證依其投資標的,區分為債券型、上市股票型及上櫃股票型,而適用不同的風險係數,其認定標準為何?
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基金受益憑證依投信及投顧公會之認定,區分出債券型及上櫃股票型,無法歸類於前二類型者,均視為上市股票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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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0︰MSCI臺指期貨之風險係數為何高於上市股價指數期貨之係數?
因MSCI臺指期貨係以美金計價,故除指數商品本身價格變動的風險外,亦有匯率變動的風險,故該商品係數係以上市股價指數期貨之係數13%加上巴賽爾資本協定標準法中之外匯風險係數8%後等於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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